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是事关水上交通安全的重要方面。船舶载运油类、危险化学品或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若发生火灾、爆炸或重大泄漏事故,可能会引起船舶严重损害、环境严重灾难和人员的重大伤亡等事故。因此,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危险货物管理的法律和法规,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按照指定具备相关资质的泊位进行作业。
日前,温州海事局执法人员在状元岙国际码头进行现场巡查时,发现靠泊于6号泊位的某集装箱船存在异常:该轮申报载运第9类危险货物“电池驱动的车辆”出港,但其申报作业的8号泊位与实际靠泊的6号泊位不符。
执法人员立即开展接续查验和调查取证工作。经核实,该轮本航次装载的货物确为联合国编号UN3171、正确运输名称为“电池驱动的车辆”的第9类危险货物。其申报的作业泊位——状元岙国际码头8号泊位,已取得第9类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具备相应的安全作业条件。
然而,该轮实际靠泊于6号泊位进行货物装载作业。经查,该泊位并未取得任何类别的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不具备危险货物作业的法定资质和安全条件。
船方的该行为构成了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未经许可进出港口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此行为逃避了海事部门对危险货物作业的专项监管,使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处于失控状态,构成了重大安全隐患。
近年来,各地相关执法部门连续查处多起危险货物运输环节的违法违规案例。无论是谎报瞒报货物品名,还是此类不按规定泊位作业的行为,都再次警示: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是一个环环相扣的全链条体系,任何环节的疏漏和违规都可能酿成难以处理的后果。各航运公司、码头及托运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共同守护海上安全防线
第六十四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口和停留的时间等事项:(三)拟靠泊或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危险货物作业经营资质。
船方及承运人一定要如实、准确申报危险货物的UN编号、正确运输名称、类别及数量,并确保船舶停靠的泊位具备该类别危险货物的合法作业资质。不得谎报、瞒报,不得擅自变更作业泊位。
在安排靠泊计划前,应主动与港口经营单位及海事管理机构沟通,确保拟靠泊或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一定要具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危险货物作业经营资质,禁止在不具备作业条件的码头开展危险品装卸作业。
各航运公司、船舶、货主及码头方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共同遵守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的各项安全规定。海事部门、港航部门应加强协作,互相通报信息,重视船岸界面监管,杜绝危险品船舶靠泊无作业资质码头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