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10时,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市中区大队民警在经十路虹桥路口查处了一起载货三轮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
驾驶人高某某用载货三轮摩托车载着10岁的孙子出行,且孩子未佩戴安全头盔。民警对驾驶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告知其三轮摩托车违法载人的危害。
最终,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相关规定,对驾驶人处以50元罚款,并要求高某某联系家人将孩子安全接走。
载货三轮摩托车结构相对比较简单,没有人身安全保护措施,且车辆重心高,易侧翻,若发生紧急状况,人员会被甩出车外,造成人身伤害。
此类车辆驾驶人往往购买的保险额度低,有些甚至不购买保险,若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甚至死亡,经济赔偿没有保障。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允许超出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③ 《山东省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 中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应当符合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遵守以下规定:(十)人力客运三轮车按照核定的人数载人,人力货运三轮车不得载人。
• 要沿道路右侧通行,切勿在道路中间行驶、逆向行驶,更不能随意穿行、抢行、闯红灯。
• 机动三轮车转弯前要开启转向灯,注意仔细观察,确保安全后通过,严禁突然转弯或随意掉头。